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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泰和县赣泰饲料厂与肖红贤、吴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赣泰饲料厂,肖红贤,吴秋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687号原告:泰和县赣泰饲料厂。住所地:泰和县上田(上田粮油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897192653。法定代表人:邓志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良,公司职员。被告:肖红贤,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吴秋花,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泰和县赣泰饲料厂与被告肖红贤、吴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和县赣泰饲料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和县赣泰饲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泰和县赣泰饲料厂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