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侯庆存、韩瑞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存,韩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389号申请执行人:侯庆存。被执行人:韩瑞银。申请执行人侯庆存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平县梯门镇南门村五间二层(共十间)的楼房。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