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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三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王三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642号原告: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东三巷。法定代表人:张焕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三毛,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