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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福诉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福,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942号原告:王生福,男,1949年出生,现住翼城县。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延平街。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生福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生福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生福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由原告王生福负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