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世豪与王本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豪,王本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豪,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本爱,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执行孙世豪与王本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本爱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新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