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雷,男,1978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湖北省十堰市人李某(女,43岁)通过报纸刊登的征婚广告与安徽人赵某(冒名周姓东北人,另案处理)相识并交往。同年4月初的一天,赵某和李某入住老河口市奥华酒店,被告人张雷冒充做生意发了财的“老三”,在酒店房间内当着李某的面与赵某假装谈生意后离开。后赵某骗李某说“老三”系做假币生意发财,游说李某出资做假币生意。李某同意,并筹集了20万元。2013年4月11日,赵某电话联系李某携款前来老河口市。当天,赵某与张雷在老河口市胜利路原“某某”茶餐厅汇合,并用冥币充当假币装在一红色行李箱中。赵某接李某到达茶餐厅,被告人张雷冒充卖假币的“老三”与二人交易,骗取李某现金20万元及香烟2条。赵某送走李某后,与张雷分赃。次日,李某因联系不上赵某发现被骗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2017年4月1日,张雷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雷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雷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指纹鉴定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雷的辩护人提出,张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张雷和同案人赵某二人共谋诈骗,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二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及香烟2条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7000元),返还被害人李顺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萍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肖丽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佳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