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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柳柳与刘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柳柳,刘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浙0282民初9864号原告:黄柳柳,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降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8********。被告:刘均,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顺江北路**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柳柳诉被告刘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柳柳起诉称:2017年7月15日,原告通过慈溪市浒山田园房产信息中介所购买被告所属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幢506室的房地产,并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并支付被告购买定金20000元整。2017年7月26日,因被告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由中介存档。被告当天归还了20000元定金。经原告催讨被告只肯支付2000元定金。综上,被告应立即支付18000元定金。现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8000元定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均应于2017年10月16日前支付原告黄柳柳8000元,款项汇入原告黄柳柳开户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25180002395944的账户内;二、原告黄柳柳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柳柳负担,已交纳本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