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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艳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艳军,丁翠平,古明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财保66号申请人:马艳军,男,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古明定,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艳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翠平、古明定所有的位于马���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商业用房,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翠平、古明定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马艳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解除保全。审判员  席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