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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柏宏与黄培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柏宏,黄培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6630号原告:郭柏宏,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禁,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鸿,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郭柏宏与被告黄培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柏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柏宏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柏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柏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