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柏宏与黄培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柏宏,黄培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6630号原告:郭柏宏,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禁,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鸿,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郭柏宏与被告黄培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柏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柏宏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柏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柏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