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邓志民与汤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民,汤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民,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汤仁新,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邓志民与汤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汤仁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邓志民借款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邓志民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0786元,由汤仁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仁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20786元、利息(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