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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微英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夏微英,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7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665号137幢293室。法定代表人:王洁蓓,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娟,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微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平,男,199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审被告: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秋,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微英、原审被告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得勤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夏微英承担鉴定费用5600元。事实和理由:在仲裁及一审审理时,夏微英对双方劳动关系、签到、考勤等事实均予以确认,但其申请对2015年1至4月期间的《基层考勤汇总表》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因该签名的真实性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夏微英申请鉴定的费用应当由其承担。一审判决由得勤公司承担该鉴定费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夏微英辩称,因2015年1至4月期间的《基层考勤汇总表》系由得勤公司作为证据提交,其对该证据的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其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且鉴定结果确非其本人所签,故该鉴定费用应当由得勤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南汽公司述称意见同得勤公司上诉意见。夏微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得勤公司支付其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延时加班工资54852元、经济补偿金16033元;南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夏微英入职得勤公司,被安排在南汽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夏微英与得勤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期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约定:夏微英被安排在南京担任保洁工作,工作时间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夏微英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包干加班金额组成,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夏微英包干加班金额由得勤公司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夏微英的实际工作情况累计核定发放包干加班金额;夏微英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公休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和各类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全部按国家规定在夏微英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如得勤公司出现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得勤公司按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得勤公司经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保洁员岗位以季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得勤公司自2015年9月开始为夏微英缴纳社会保险。夏微英于2010年8月18日在《申请》中载明:因本人个人原因不需公司再予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希望公司给予社保补贴100元/月的待遇。夏微英总计领取社会保险补贴13708.72元。夏微英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由基本工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250元及延时加班工资组成。双方认可夏微英离职前十二个月除去社会保险补贴外平均工资为2169.9元。2016年1月27日,夏微英向得勤公司邮寄《辞职申请》,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夏微英实际工作至2016年1月29日。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夏微英2015年1月至5月的出勤情况以得勤公司提交的《基层员工签到表》为准,2015年6月至12月的出勤情况以《员工标准时间考勤表》为准。根据2015年1月至5月《基层员工签到表》以及2015年6月至12月的《员工标准时间考勤表》统计,2015年1月至3月,夏微英延时加班79小时,其余3个季度均不存在延时加班。经夏微英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2015年1月至3月,得勤公司已支付夏微英加班工资2941元(1777元+615元+549元)。得勤公司与南汽公司签有《服务合同》,由得勤公司为南汽公司的涂装厂项目提供技术服务。2016年1月6日,夏微英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2016)30号仲裁裁决:得勤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夏微英补缴2009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夏微英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其个人承担)、支付夏微英2016年1月工资1412.6元、鉴定费5600元;夏微英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得勤公司社保补贴13708.72元;对夏微英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另查明,夏微英在仲裁阶段,申请对2015年1月至4月《基层考勤汇总表》夏微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1月至4月《基层考勤汇总表》夏微英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夏微英垫付该鉴定费5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夏微英于2016年1月离职,2015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予以支持。因夏微英的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夏微英与得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2015年1月至5月《基层员工签到表》以及2015年6月至12月的《员工标准时间考勤表》。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夏微英延时加班79小时,其余3个季度均不存在延时加班。因此,得勤公司应支付夏微英延时加班工资1110元(1630元/月÷21.75÷8小时×79小时×150%)。由于2015年1月至3月得勤公司已支付夏微英加班工资2941元,故得勤公司无需再行支付。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夏微英系自行辞职,得勤公司已为夏微英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并不欠付夏微英加班工资,因此,夏微英辞职理由不成立,得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不予理涉。因得勤公司同意支付夏微英2016年1月工资1412.6元,予以确认。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因夏微英申请对考勤表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并非夏微英本人书写,故得勤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用5600元。关于南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夏微英与南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得勤公司与南汽公司之间也并非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夏微英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夏微英与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上海得勤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夏微英2016年1月工资1412.6元、鉴定费5600元,合计7012.6元;三、驳回夏微英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得勤公司于一审中将2015年1月至4月《基层考勤汇总表》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夏微英的出勤情况,及得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夏微英加班工资。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高劳人仲案(2016)30号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辞职申请、临时出入证、考勤表、基层考勤汇总表、工资汇总表、工资签收单、加班工资、签薪情况统计表、基层员工签到表、员工标准时间考勤表、综合计算工时制批复、劳动合同、社保补贴申请、社保补贴明细、旷工会议纪要、服务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得勤公司于一审中将2015年1月至4月《基层考勤汇总表》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夏微英加班工资。夏微英对该证据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该证据中“夏微英”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据此对得勤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并对得勤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故应当由得勤公司承担所提供证据的不利法律后果,并应当承担因此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综上所述,上诉人得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得勤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