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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3712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卜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712号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咏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磊,该公司职员。被告:卜俊,男,汉族,住本市。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