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绍权与林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绍权,林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4172号原告:薛绍权,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涛涛,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薛绍权与被告林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7日,被告林涛涛向原告薛绍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绍权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林涛涛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林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3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