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尚华诉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琼、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华,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琼,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509号原告:李尚华,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龚小琼被告:龚小琼,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万忠,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华与被告达州市菲诺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琼、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尚华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李尚华负担。审判员 柏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