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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雷与陈和存、陈会兰、陈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陈和存,陈会兰,陈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赵雷,男,1975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陈和存,女,1974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陈会兰,女,1951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陈永春,男,1951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雷与陈和存、陈会兰、陈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和存、陈会兰、陈永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及应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应返还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