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光、刘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光,刘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00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90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13#楼1-2-3层。法定代表人:李传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光,男,1967年2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号。被告:刘志英,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