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长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长义,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B栋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47668076L。法定代表人:彭鹏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义,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16层A-1605室。负责人:曹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长义,原审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仙桃一建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聂宝民虽为仙桃一建襄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与樊长义进行工程决算,该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仙桃一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苏 轶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