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善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8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善伟,绰号“小男”,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善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善伟与魏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鑫港游戏厅内,因魏某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争执并用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经鉴定构成重伤),被告人王善伟及张某等人见魏某与他人扭打,遂一同上前对被害人胡某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被害人二枚牙齿缺损,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王善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善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善伟对本案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善伟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0时18分许,被告人王善伟与魏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江干区天城路澳门广场鑫港游戏厅内,因魏某为玩游戏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争执并用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经鉴定构成重伤),被告人王善伟及张某等人见魏某与他人扭打,遂一同上前对被害人胡某以推搡、拳打、凳砸方式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被害人二枚牙齿缺损,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王善伟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27日23时许,其在本市江干区澳门广场游戏厅玩游戏。后因争抢位置与魏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打斗过程中魏某用刀捅伤其腹部;同时与魏某一起的人也一起围上来用拳头、凳子打其,并将其打晕。2、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澳门广场地下的游戏厅玩,遇见程某也带了三四个人来玩。到了晚上0时许,其与另一男子因玩捕鱼机发生纠纷继而打斗,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捅了对方的腹部,同时王善伟、张某等人也上前一同殴打该男子,并用凳子砸了对方。后对方被打倒在地,其等人逃离游戏厅。同时,其能辨认出王善伟、张某是同案犯的情况。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与王善伟、魏某、程某及“阿某”等人在澳门广场游戏厅打游戏。后魏某与一名男子发生纠纷并打斗,其遂与王善伟、“阿某”等人一起上前帮忙殴打该男子,并用凳子将该男子打倒在地。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28日0时许,其在澳门广场鑫港游戏厅内,看见两名男子因玩捕鱼机发生纠纷并打斗,其中一名穿灰衣的男子朝穿白衣的男子肚子上捅了一下,周围其他几名男子也上前一同殴打穿白衣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凳子砸在穿白衣男子头上,将其打倒在地,另一名男子也拿凳子砸过。5、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28日0时30分许,其在澳门广场地下一层鑫港动漫城上班时,看见两名客人在捕鱼机边上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斗。旁边又有三四名男子上来一起殴打其中一名客人,其中有两个人用椅子砸。后其看见被打的客人用手捂住肚子弯腰,旁边一名男子用椅子又砸了他一下将他打倒在地。6、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27日晚,其与胡某一起在澳门广场地下一层鑫港游戏厅玩游戏。28日0时许,胡某与魏某因打游戏发生争执并扭打,继而有四五个人围过来对胡某进行殴打。后胡某手捂肚子倒地,对方的人从后门逃走。7、监控光盘附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善伟等人对被害人胡某实施伤害的具体经过,包括被告人王善伟以及魏某、张某在内共有五名男子对被害人胡某实施围殴,其中被告人王善伟有殴打、拿凳子砸被害人胡某的行为。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说明,证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头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致二枚牙齿牙体缺损,行拔髓,牙冠烤瓷修复,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魏某、张某因本案被刑事处罚的情况。10、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善伟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及时到案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善伟的身份情况。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善伟于2017年4月1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13、被告人王善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27日晚,其与张某到澳门广场游戏厅玩游戏,并在游戏厅遇见魏某、程某等人。后其看见魏某与另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其等人也上前帮忙打那名男子,并将他打倒在地,其又将一把椅子砸在男子身上。后其等人逃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善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善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善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虹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人民陪审员 周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