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无业,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无业,住金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分别为777050126201026***账户、77705012700116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62010260***账户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7001164***账户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