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6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彭文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彭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23号之三申请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法定代表人许泉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文博,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文博未按期向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欠款。现申请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文博与申请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文博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与彭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