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雷世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雷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住宁化县翠江镇东街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48896581-7。被执行人:雷世勤,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被执行人雷世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据(2017)闽04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案号:(2017)闽0424执493号],又于2017年8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424执744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4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