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钟土云、方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土云,方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997号原告:钟土云,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钟土云与被告方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钟土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土云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土云撤诉。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