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有胜;陶葵;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3761号孙有胜、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葵:原告孙有胜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376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佳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