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心明与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明,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353号原告:陈心明,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建湖县。被告: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青湖镇驻地245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顾建忠。原告陈心明与被告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心明诉称,1、判令被告将其住所地的土地及厂房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工业厂房转让合同》,约定:一、转让标的物:1、标的物地址:东海县青湖镇驻地;2、所有权人: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3、房产证号:×××;登记房产面积:3525.09平方;土地证号:东国用20**第×××号;登记土地面积:13709.50平方。二、转让范围:1、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2、转让面积:房产面积3525.09平方;土地面积13709.50平方;3、上述土地上无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在转让范围。三、转让价:上述厂房及土地合计成交价人民币6500000元整。其后,因双方对转让价格存在争议,原告诉讼来院。被告东海县常清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协议中约定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俊怡书 记 员 邵雪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