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小燕、罗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罗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罗洪锋,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罗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洪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洪锋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洪锋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小燕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洪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