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2执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刘燕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刘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五龙乡大悲山。负责人:释智民,系该院监寺。被执行人:刘燕君,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与刘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借款17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标的款5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还款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2执6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刘燕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嵊泗县灵音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李信平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