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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地中海蓝业主委员会与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地中海蓝业主委员会,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2175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地中海蓝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文旭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特别授权),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刘秀珍。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地中海蓝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地中海蓝业委会)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以下简称红日网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中海蓝业委会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日网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地中海蓝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恢复侵占的公共通道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被告红日网吧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层X号一层门面装修用于经营,并擅自将地中海蓝小区公共所有的公共通道(即与被告门面相邻的回廊通道)共计21平方米非法阻隔据为已用,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红日网吧停止非法侵占,并要求将其占有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然而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依然非法占用公共通道。多年来,因被告占有公共通道,已经给地中海蓝全体业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全体业主多次上访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未果。地中海蓝小区回廊公共通道属于地中海蓝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被告无权占用公共通道,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红日网吧现在的经营者康玉琼向本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辩称:其于2016年12月15日从刘秀珍处接手经营红日网吧,接手时已经是现在的状况,并不知道侵占地中海蓝公共过道一事,故其也是此案受害者,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地中海蓝业委会曾几次催促其交纳过道占用费,其已经向房东交纳门面租金,业委会要价太高,无力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被告红日网吧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号X层门面装修用于经营网吧。装修时,被告将X号门面前的柱廊全封闭用于经营。占用部分经现场勘测,长6.4米,宽3.3米,面积为21.12平方米。据原告所供的地中海蓝项目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记载,门面前的回廊是公共通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中海蓝业委会因回廊被占用,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法依规严肃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将门面房前的廊柱全封闭用于经营,占用了公共通道,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和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红日网吧经营者辩称其不知道侵占公共通道一事,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侵占的公共通道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号X层商铺门面房前的柱廊恢复原状。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红日网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