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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50号原告陈建平,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谢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浪,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莫 云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