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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8584号原告: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朝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苏恒。原告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达公司)与被告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雷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判员张永慧、朱玉凤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烁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方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到庭参加诉讼,华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金方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华纳公司给付金方达公司货款112650元,并向金方达��司支付至该笔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自2016年9月30日开始以1126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2.由华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华纳公司与金方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华纳公司向金方达公司购买价值122650元的货物,交货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如由金方达公司代办托运,则交货日期以承运人交付签发的单据日期为准;华纳公司预付1万元,剩余货款在收到货物后90日内付清;华纳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之后,金方达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交付华纳公司,但华纳公司并未按约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至今仍拖欠金方达公司货款112650元。因华纳公司在合同中已经给予被告90天账期,但华纳公司到期后仍继续拖延付款,金方达公司为尽快收回货款减少损失,多次催促华纳公司付款未果。金方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买卖合同、货物签收单、还款承诺书,证明华纳公司所欠货款的事实。华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金方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纳公司与金方达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华纳公司向金方达公司购买价值122650元的货物,交货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如由金方达公司代办托运,则交货日期以承运人交付签发的单据日期为准。华纳公司预付货款1万元,剩余货款112650元在收到货物后90日内付清,分批交货的,则按分批交货后90日内分批付清已交货物货款。华纳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金方达公司依约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交付华纳公司,但华纳公司并未按约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至今仍拖欠金方达公司货款112650元。华纳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向金方达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项目名称为合肥精密电子,应付款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逾期付款金额为112650元,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欠款112650元,若未按照承诺日期付款,愿承担相应超期利息。利息自超期之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1.2%支付,并最晚于2017年3月31日之内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承诺书出具后,华纳公司未按照承诺书付款,至今,仍欠金方达公司货款11265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金方达公司与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金方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物,华纳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属违约,故对金方达公司要求华纳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2650元及违约金(以11265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1元(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华纳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雷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