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莉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莉莉,高峰,戴文静,孙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莉莉,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高峰,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戴文静,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孙守英,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莉莉、高峰、戴文静、孙守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莉莉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黄砂(粗砂)立方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如因市场原因急需买卖,应书面向法院申请,经法院许可后可以出售,但应保留出卖所得价款,并将该价款缴存至宁阳县人民法院。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高峰、戴文静、孙守英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