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福坤与杨仕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坤,杨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何福坤,男,生于1964年7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杨仕波,男,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坤与被执行人杨仕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福坤依据(2017)川08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00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仕波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中心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斯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