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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世明、蔡建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世明,蔡建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43号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27号1幢2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登生,男,生于195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蔡世明,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蔡建川,男,生于1989年12岳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世明、蔡建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员  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