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实清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12号何实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实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实清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一万二千元,现被执行人何实清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何实清附加刑罚金一万二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王 华 玉审 判 员 李 虹审 判 员 雷 媚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记员孙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