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高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利倍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高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利倍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高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22305B。法定代表人:李炯发,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利倍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第二工业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1128B。法定代表人:吴海平。申请执行人厦门高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利倍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货款本金人民币448964元以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邮件退回,本院通过网络公告送达;2、本院自2017年4月2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仅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利倍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在本院辖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再兴第1页共2页PAGE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