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树力与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力,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900号原告:肖树力,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棕锋,职务总经理。原告肖树力与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肖树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树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树力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肖树力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