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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丽华与胡惠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华,胡惠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69号原告:廖丽华,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胡惠贤,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廖丽华与被告胡惠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廖丽华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胡惠贤已付清涉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廖丽华已预交),由原告廖丽华负担。审 判 长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