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丽华与胡惠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华,胡惠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69号原告:廖丽华,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胡惠贤,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廖丽华与被告胡惠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廖丽华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胡惠贤已付清涉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廖丽华已预交),由原告廖丽华负担。审 判 长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