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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群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群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079号原告: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北汽银翔工业区银翔新城银翔大道19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17678673102A。法定代表人:威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群维,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群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