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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崔玉祥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151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玉祥,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住所。2014年3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6年4月1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500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6月9日被穆棱市公安局从牡丹江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玉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崔玉祥窜至穆棱市八面通镇菜市路和记馅饼快餐店内伺机盗窃,见被害人段某某正在吃饭,疏于看管其物品,遂坐到段某某身后座位,将段某某放在旁边座位上的小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400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2100元)及乐视2手机(价值912元)各一部。案发后,赃物手机被其变卖,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崔玉祥被公安机关从牡丹江监狱解回至穆棱市看守所羁押,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崔玉祥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说明、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4)鸡冠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16)黑03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2017)黑10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庄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黑龙江省公安厅声像鉴定意见、穆棱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玉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本案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玉祥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案之漏罪未判决,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玉祥犯盗窃罪,系累犯且应数罪并罚的指控意见成立。鉴于被告人崔玉祥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玉祥退赔被害人段某某13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连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