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公司成都分行与胡业军、江霞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业军,江霞,卢云,吴顶惠,罗仕彬,高莉,谢云,罗凤芸,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段晓勇,行长。被执行人:胡业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江霞,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卢云,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吴顶惠,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仕彬,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高莉,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谢云,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凤芸,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业军、江霞、卢云、吴顶惠、罗仕彬、高莉、谢云、罗凤芸、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云有川T63xx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卢云有川T59xx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胡业军有川T93xxx号长安牌奥拓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对被执行人谢云所有的川T63xxx号五菱牌面包车、被执行人卢云所有的川T59xxx号五菱牌面包车、被执行人胡业军所有的川T93xxx号长安牌奥拓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