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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志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刚,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注射毒品于2010年6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吸毒于20l4年3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O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l7年6月15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监视居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志刚先后在黄石大道万豪酒店一闻香门口、黄石港天方小区东侧大门、黄石市公安医院门前、黄石港珍珠果米酒厂附近、黄石港区芜湖路地质里路口,用安全锤砸破鄂B×××××车玻璃盗得1916黄鹤楼香烟一条,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硬珍黄鹤楼香烟六包;砸破鄂B×××××车玻璃,盗得1916黄鹤楼香烟九包,现金人民币1600元;砸破鄂B×××××车玻璃,盗得1916黄鹤楼香烟二条,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半;砸破鄂B×××××车玻璃,盗得OPPO手机一部、黄鹤楼香烟二包;砸破鄂B×××××车玻璃,盗得1916黄鹤楼香烟三条。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988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志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志刚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志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刚在黄石大道万豪酒店一闻香门口,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张某1的鄂B×××××车玻璃,盗走1916黄鹤楼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硬珍黄鹤楼香烟六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被盗香烟一部分已挥霍,一部份换毒品吸食。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刚在黄石港天方小区东侧大门,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盛某的鄂B×××××车玻璃,盗走1916黄鹤楼香烟九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现金人民币1600元。1916黄鹤楼香烟已挥霍,赃款已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刚在黄石市公安医院门前,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罗某鄂B×××××车玻璃,盗走1916黄鹤楼香烟二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已发还),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1916黄鹤楼香烟销赃,获赃款15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软珍黄鹤楼香烟已挥霍。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刚在黄石港珍珠果米酒厂附近,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夏某鄂B×××××车玻璃,盗走OPPO手机一部、黄鹤楼香烟二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手机丢弃,黄鹤楼香烟已挥霍。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刚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芜湖路地质里路口,用安全锤砸破被害人王某鄂B×××××车玻璃,盗走1916黄鹤楼香烟三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0元)。1916黄鹤楼香烟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将鄂B×××××江铃域胜汽车停放在红旗桥街道一闻香门口,第二天早上5时许发现该车的左后备箱三角玻璃被砸,被盗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一条1916香烟、六包硬珍香烟。2、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9月14日晚21时许,将鄂B×××××白色奥迪Q5小轿车停放在天方小区大门的交通银行路旁,第二天早上6时许发现该车驾驶室后座车窗玻璃被砸,被盗九包1916黄鹤楼香烟、1600元现金。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7日晚22时许,将鄂B×××××丰田越野车停放在公安医院旁人行道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后备箱玻璃被砸,被盗二条1916黄鹤楼香烟、一条半软珍黄鹤楼香烟。4、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2日晚22时许,将鄂B×××××长安越野车停放在黄石港珍珠果厂附近,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被砸,被盗现金2600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OPPO手机、一个爱国移动充电宝、二包硬黄鹤楼香烟。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18日晚19时许,将鄂B×××××大众途锐小轿车停放在湖滨大道地质里路口对面马路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后车窗三角玻璃被砸,被盗三条1916黄鹤楼香烟、四瓶茅台酒。6、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其在经营的立英平价超市店内,一50多岁的男子进来问其是否收烟,其以1500元收购了二条1916黄鹤楼香烟。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杨志刚。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志刚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的人是张某2。8、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志刚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9、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9日发还被害人罗某二条1916黄鹤楼香烟。10、黄价认字[2017]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鄂B×××××车被盗1916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950元,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60元,硬珍黄鹤楼香烟六包,价值人民币240元;鄂B×××××车被盗1916黄鹤楼香烟九包,价值人民币900元;鄂B×××××车被盗1916黄鹤楼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900元,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半,价值人民币840元;鄂B×××××车被盗黄鹤楼香烟二包,价值人民币40元;鄂B×××××车被盗1916黄鹤楼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2850元。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志刚于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12、被告人杨志刚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为吸毒而盗窃,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志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七千九百八十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庆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