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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严娟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娟,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751号原告:严娟,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金龙,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严娟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严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娟以与被告李金龙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严娟负担。审判员  曹佳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