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严娟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娟,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751号原告:严娟,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金龙,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严娟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严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娟以与被告李金龙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严娟负担。审判员 曹佳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