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财保192号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法定代表人:高岳峰。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法定代表人:高岳峰。被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或工程款19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95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或工程款1950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