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振峰与寇义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振峰,寇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安振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寇义奇,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振峰与被执行人寇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寇义奇给付申请人安振峰案件标的款51574.50元,执行费6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后发现寇义奇有三台车,一台车已卖出,另两台也已有抵押,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525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左志伟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常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