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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晓晴与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晴,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954号原告:杨晓晴,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美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9972186E地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319号B座委托代理人:赵秀霞,该公司董事。原告杨晓晴诉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杨晓晴1300万元整。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缴纳,由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