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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69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87号漪汾华苑南区6-2-1号。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良,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经济开发区金岩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贵,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就讼争纠纷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5元,减半收取计706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房艳蓉审 判 员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瑞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艳华书 记 员  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