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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6号金冠机电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09123947-0。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组织机构代码55405275-0。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涉诉、涉执的案件较多,自2015年7月以来,就均正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协调处理中,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2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晓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