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633号原告: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