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洪智,闫芳,余洪勇,任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保4号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58629B。法定代表人:刘良臣,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4268643E。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4365079E。法定代表人:张数强,董事长。被申请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05461W。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被申请人:余洪智,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闫芳,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申请人:余洪勇,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任琰,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洪智、闫芳、余洪勇、任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洪智、闫芳、余洪勇、任琰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