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527号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 被告:张勇。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