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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福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方福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302号原告: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8082396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广南路47-53号。法定代表人:林时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福子(曾用名:方俊),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福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方福子偿还原告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刷费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时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福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被告方福子与温州佳穗印业有限公司就印刷费进行结算,被告结欠温州佳穗印业有限公司印刷费8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款单一份。2014年4月4日,温州佳穗印业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方福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浙江佳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刷费8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方福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林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高葱葱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